民事诉状
原告:***,男,2008年4月28日生,汉族,住本市**县**小学宿舍19号。
法定代理人:***(系原告之母),1970年1月23日生,汉族,住本市**县**镇**村6组63号。
被告:***,男,汉族,1964年12月3日生,住本市**区**村2队173号,电话*********。
请求事项:
1.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生活费67504.50元;
2.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2007年10月13日9时30分许,被告***与原告之父***在徐州市三环东路金山桥开发区门前发生交通事故,致***受伤,经抢救无效后死亡。
该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,曾由原告之母***等起诉至徐州市**区人民法院。经泉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,业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(2007)*民一初字第2493号民事判决。后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监程序中主持调解,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,并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(2008)徐民一审监字第475号民事裁定书结案。
该案在第一次起诉时,因原告尚未出生,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,无法主张权利。现原告已经出生,鉴于被告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受抚养权,故依据我国民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,向贵院起诉,请依法判如诉请,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。
此致
徐州市**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***
法定代理人:***
2008年10月27日
附:1.本状副本1份;
2.证物 件;
3.书证 件。
判决结果
经审理,徐州市**区人民法院(2008)*民一初字第2944号判决书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